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宋正良)雙峰縣司法局以“行政爭議有效化解、復議公信力強化提升”為工作目標,堅持三大原則,切實提升行政復議工作質效,有序推進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工作,充分發(fā)揮行政復議對促進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設的積極作用,真正實現(xiàn)辦案效果、法治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tǒng)一。
一是堅持“案結事了”原則,積極推進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樹立行政爭議協(xié)調化解理念,建立甄別分類、簡案速調、難案精調等工作機制,根據(jù)當事人意愿,將協(xié)調化解工作貫穿案件審理全過程,強化受理前釋明協(xié)調、審理中釋法說理及結案后安撫疏導工作。結合多元化矛盾糾紛解決平臺,與縣檢察院建立聯(lián)調工作機制,對于疑難復雜類復議案件,邀請縣檢察院工作人員共同成立聯(lián)合協(xié)調組,形成協(xié)調化解工作合力,共同協(xié)調化解政府信息公開、宅基地審批、治安管理處罰、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等疑難復雜案件7件。2013年9月,胡某某因交通違法行為被公安交警部門行政處罰,其對交警部門以簡易程序處罰的處罰決定書拒簽,也未按照規(guī)定前往交警處罰中心接收處罰。時至2022年3月,胡某某去辦理駕照業(yè)務時,被告知其本人尚有交通違法行為未處理。胡某某以交警部門對其進行行政處罰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為由,向雙峰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機關受理胡某某行政復議申請后,依法依程序通知被申請人交警部門答復。在進行書面審理時,復議機構發(fā)現(xiàn),交警部門在對胡某某的行政處罰中,其中有一項事實未查清。在征得雙方同意后,組織雙方進行協(xié)商,化解行政爭議。交警部門指導胡某某在交管12123APP平臺進行學法減分,達到胡某某即接收行政處罰,又順利辦理駕照駕照業(yè)務的目的。胡某某自愿撤回行政復議申請,做到“案結事了”。
二是堅持“便民為民”原則,著力提升行政復議規(guī)范化水平。完善集體討論、專家論證、實地調查、聽證、調解、協(xié)審等配套工作機制,加強類型化爭議案件審理標準研究,有效提升行政復議案件辦案的質效。建立行政復議疑難案件會商制度,經常性組織政府法律顧問、行政法官進行討論,有力提升重大、疑難、復雜行政復議案件辦案的客觀性與公正性。制定行政復議案件辦理告知書,推進行政復議“最多跑一次”。曾某某是一家電動車店組裝、維修人員,2021年3月,曾某某在縣城某廣場開展促銷活動。中午曾某某駕駛一輛兩輪電動車從門店到廣場參加促銷活動,路途中與一輛小型普通客車發(fā)生碰撞。受傷住院治療,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曾某某負同等責任。曾某某申請工傷認定;人社部門受理了該工傷認定申請。后人社部門以曾某某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之規(guī)定,屬于工傷認定范圍,認定為工傷。電動車店不服該決定,向雙峰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經復議機關審查,曾某某與電動車店之間構成勞動關系。曾某某駕駛電動車從門店到促銷活動場所參加促銷活動,是受用人單位指派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該路線是門店到促銷活動場所的合理路線。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五條之規(guī)定,曾某某在此路段發(fā)生交通事故受到的傷害是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的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之規(guī)定,而非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之規(guī)定。復議機關認為《認定工傷認定書》適用法律的具體款項雖存在錯誤,但認定工傷結論正確,且對申請人、第三人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實質性影響,為防止行政程序空轉、提高行政效率,復議機關決定維持人社部門作出的《認定工傷認定書》。
三是堅持“有錯必糾”原則,充分發(fā)揮行政復議監(jiān)督糾錯功能。嚴格行政復議審查標準,嚴把事實關、程序關、法律關,依法糾正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切實提高行政復議監(jiān)督、規(guī)范、指正、調和、息爭的法律效益。在糾正錯案的同時,及時將存在問題反饋給相關部門,并闡明違法行為可能帶來的嚴重后果,督促其及時糾正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從而有效促使行政行為規(guī)范化。針對案件審理過程中發(fā)現(xiàn)的不規(guī)范行為及申請人的合理訴求,通過制發(fā)行政復議意見書等途徑,督促行政機關積極協(xié)調,解決合理訴求,同時強化行政復議決定以及行政復議意見書落實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劉某某、朱某某不服某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作出的《答復書》、《答復函》分別申請行政復議,雙峰縣人民政府分別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決定駁回申請人行政復議申請。復議機關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發(fā)現(xiàn)該單位存在以下問題:一是2位申請人申請公開的信息內容不屬于政府信息,而是屬于村務信息;該單位作出的《答復書》、《答復函》公開的內容應當符合法律規(guī)定;二是根據(jù)《民法典》的相關規(guī)定對朱某某的答復書將村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個人身份信息復制給申請人不當。
復議機關向該單位提出行政復議意見:一是對于此類村務信息的公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辦理,對于不屬于政府信息公開范圍的申請,向申請人指明途徑;二是加強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學習,在行使行政管理職責時,依法行政,即做好群眾工作,又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責編:王彩英
來源:湖南法治報